服務貿易
在CEPA下,香港服務提供者可在大部分服務領域,包括旅遊、建築、法律、醫療、 會計、會議及展覽、視聽、運輸服務等,享有優惠待遇進入內地市場。
香港服務提供者
香港的“法人”和“自然人”,只要符合CEPA訂立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定義,均可享有 內地所給予的優惠待遇:
- 法人的香港服務提供者是指根據香港適用法律適當組建或設立的任何法律實體。法人服務提供者應向工業貿易署申請取得《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然後向內 地有關當局申請以CEPA待遇在內地提供服務。
- 自然人的香港服務提供者是指香港永久性居民。服務提供者如要以自然人身份取得CEPA待遇,則毋須申請《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服務貿易協議》(2016年6月1日起實施)
內地與香港於2015年11月27日在CEPA框架下簽署《服務貿易協議》,基本實現兩地服 務貿易自由化。《服務貿易協議》採用負面清單和正面清單的混合模式表述內地的開放措施。其後雙方亦加入了新的服務貿易開放措施(法律、檢測認證服務),自2019年3月1日起實施。負面清單 | 正面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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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面清單 + 正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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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負面清單」列明內地在個別服務行業保留的限制性措施,除此以外沒有限制,即「非禁 即許」。「負面清單」越短,開放程度越高。
- *「正面清單」列明內地 允許的開放措施,「正面清單」越長,開放程度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