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盟計劃
背景
政府於2018年8月1日推行「發展品牌、升級轉型及拓展內銷市場的專項基金」下的「東盟計劃」,資助個別香港非上市企業提升它們在東盟市場*的競爭力,並促進它們在東盟市場的業務發展。企業可以透過等額資助方式,就最多10個東盟項目獲得累計100萬元的資助,每個項目的資助上限為100 萬元。
*東盟的成員國為文萊、柬埔寨、印尼、老撾、馬來西亞、緬甸、菲律賓、新加坡、泰國和越南 。
「東盟計劃」
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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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按照《商業登記條例》(第310 章)在香港登記,並在香港有實質業務運作的非上市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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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項目最高資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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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幣一百萬元正 | |
每間企業可獲資助的項目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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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10個項目,最高累積資助金額為港幣一百萬元正。 | |
撥款方式(申請企業可選擇[1]或[2]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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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1]-設首期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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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2] - 不設首期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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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監管
項目推行時間 | 進度報告及年度經審計帳目 | 最終報告及最終經審計帳目 |
18個月或以下 | 無需提交 | 項目完成後2個月內提交 |
18個月以上至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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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完成後2個月內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