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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

在CEPA下,香港服务提供者可在大部分服务领域,包括旅游、建筑、法律、医疗、 会计、会议及展览、视听、运输服务等,享有优惠待遇进入内地市场。

香港服务提供者

香港的“法人”和“自然人”,只要符合CEPA订立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定义,均可享有 内地所给予的优惠待遇:

  • 法人的香港服务提供者是指根据香港适用法律适当组建或设立的任何法律实体。法人服务提供者应向工业贸易署申请取得《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然后向内 地有关当局申请以CEPA待遇在内地提供服务。
  • 自然人的香港服务提供者是指香港永久性居民。服务提供者如要以自然人身份取得CEPA待遇,则毋须申请《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服务贸易协议》(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内地与香港于2015年11月27日在CEPA框架下签署《服务贸易协议》,基本实现两地服 务贸易自由化。《服务贸易协议》采用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的混合模式表述内地的开放措施。其后双方亦加入了新的服务贸易开放措施(法律、检测认证服务),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负面清单 正面清单
  • 商业存在(即设立企业)
  • 覆盖134个服务贸易部门
  • 跨境服务
  • 电信及文化服务领域
负面清单 + 正面清单
  • 内地对香港服务业作全面或部分开放的部门有153个,占全部160个服务贸易部门 的95.6%
  • 就「商业存在」的服务模式(即设立企业)有62个部门对香港实行国民待遇(即享 有与内地企业相同待遇,受相同法律法规所规限)
  • *「负面清单」列明内地在个别服务行业保留的限制性措施,除此以外没有限制,即「非禁 即许」。「负面清单」越短,开放程度越高。
  • *「正面清单」列明内地 允许的开放措施,「正面清单」越长,开放程度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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