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们:852-2543 1168 | English | 繁體 | 한국어

投资

内地与香港于2017年6月28日签署《投资协议》,将CEPA的市场准入承诺扩大至非服 务业,引入投资保护的义务,确立两地投资制度的稳定性,以维护投资者信心,推动投 资自由化和便利化。

香港投资者

《投资协议》下订立的香港投资者定义,包括香港的“企业”和“自然人”:

  • 企业形式的香港投资者是指根据香港法律组成或组织的实体及其分支机构。企业形式的香港投资者如要向内地有关当局申请以《投资协议》下的待遇在内地设立企业,应向工业贸易署申请取得《香港投资者证明书》
  • 自然人形式的香港投资者是指香港永久性居民。投资者如要以自然人身份取得《投资 协议》下的待遇,则毋须申请《香港投资者证明书》。

《投资协议》

投资准入 投资保护及便利
适用范围
  • 非服务业(包括制造业、矿业和资产投资)
  • 服务业和非服务业
内容
  • 除《投资协议》附件2所列的 26项措施以外,内地承诺给 予香港投资和投资者在非服务 部门享有国民待遇(即享有与内地企业相同待遇,受相同法 律法规所规限)。
  • 便利投资的措施,例如简化投资手 续和要求。
  • 保护投资的措施,例如限制投资被 征收、补偿损失、投资和收益可转 移至外地等。
  • 设立解决机制,处理投资者指称另 一方政府违反协议实质性义务而引 致其投资受损的争端。

联络我们

请致电 852-2543 1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