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
内地与香港于2017年6月28日签署《投资协议》,将CEPA的市场准入承诺扩大至非服 务业,引入投资保护的义务,确立两地投资制度的稳定性,以维护投资者信心,推动投 资自由化和便利化。
香港投资者
《投资协议》下订立的香港投资者定义,包括香港的“企业”和“自然人”:
- 企业形式的香港投资者是指根据香港法律组成或组织的实体及其分支机构。企业形式的香港投资者如要向内地有关当局申请以《投资协议》下的待遇在内地设立企业,应向工业贸易署申请取得《香港投资者证明书》
- 自然人形式的香港投资者是指香港永久性居民。投资者如要以自然人身份取得《投资 协议》下的待遇,则毋须申请《香港投资者证明书》。
《投资协议》
投资准入 | 投资保护及便利 | |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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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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