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體檔案、本地檔案和國別報告
香港立法會於2018年7月4日通過《2017年稅務(修訂)(第6號)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該條例草案在行政長官簽署並刊登憲報後於2018年7月13日生效。條例草案通過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以下簡稱“經合組織”)建議的三層檔案結構,包括主體檔案、本地檔案和國別報告(CbCR)。
主體檔案及本地檔案
除非適用豁免,否則香港納稅人必須編製並備案在2018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每個會計期間的主體檔案和本地檔案。
如果納稅人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則會被豁免遵守主體檔案和本地檔案的相關規定:
基於企業經營規模的豁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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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總收入 | < = 4億港幣 | 滿足三個條件中任意兩個條件的納稅人不需要編製主體檔案和本地檔案。 |
總資産 | < = 3億港幣 | |
平均雇員數 | < = 100人 | |
基於相關方的受管交易總額的豁免 | ||
轉讓財産(財務資産及無形資産除外) | < = 2.2億港幣 |
如果關聯方交易金額低於閾值(臨界值),則此類交易不需要編製本地檔案。 如果納稅人不需要為所有指定類別的關聯方交易編製本地檔案,則納稅人也不需要編製主體檔案。 |
金融資産/無形資産交易 | < = 1.1億港幣 | |
其他交易 | < = 0.44億港幣 |
未按規定編製主體檔案和本地檔案的處罰
在冇有合理解釋的情況下,納稅人若未按規定編製主體檔案和本地檔案,則可對其處以5級罰款(50,000港幣),同時可由法院命令在指定時間內編製相應檔案。納稅人若未能遵守法院命令,一經定罪,則可對其處以6級罰款(100,000港幣)。
國別報告(CbCR)
國別報告是經合組織根據行動13“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方案”製定的最低標準。
國別報告通知
國別報告通知闡述了集團計畫如何遵循香港國別報告要求的相關規定,如跨國企業屬於申報集團,則每個香港實體均須於會計期結束後的3個月內向稅務局局長提交國別報告書麵通知,識別須提交國別報告的最終線實體或成員實體,除非:
- 該實體不是該集團的最終母實體、代母實體或提交國別申報表的香港;及
- 另一香港實體已提交有關書麵通知。
國別報告提交
如跨國企業集團在對上會計期的綜合集團收入總款項不低於以下門檻標準,該跨國集團就必須就此會計期間提交國別報告,其中:
- 集團的最終母實體為香港稅務居民,且集團綜合收入不低於68億港元(或7.5億歐元);
- 集團在至少兩個司法管轄區內有其組成實體或業務活動,且綜合收入符合以上金額。
自動交換國別報告
《多邊稅收徵管互助公約》(《多邊公約》)將是香港與其他司法管轄區交換國別報告的主要平臺。迄今為止,香港已與法國、愛爾蘭、南非和英國作出了此類雙邊安排。
未按規定提交國別報告的處罰
無合理理由未完成國別報告或未提交通知的,提供誤導性、虛假性或不準確信息的,或在國別報告中省略相關信息者,均會受到處罰。視乎個案的嚴重程度,處罰可以為罰款10,000港幣及監禁6個月(循簡易程序定罪)或罰款50,000港幣及監禁3年(循公訴程序定罪)。
支持和援助
跨國公司或任何從事跨國活動的企業應審查其現有的業務和稅收/轉讓定價結構,以評估其是否有能力滿足上述新規。我們經驗豐富的稅務專家可以為客戶提供稅務合規服務(包括香港和中國內地的轉讓定價諮詢),並樂意協助您遞交國別報告通知或提供其他有關國別報告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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